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东行审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孙修江,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达,东丰县殡葬管理执法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孙德海,男,1989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丰县拉拉河镇双福村二组。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民政局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东丰县民政局对孙德海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4)东民执罚字第175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东丰县民政局作出的(2014)东民执罚字第17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本院认为,东丰县民政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4)东民执罚字第17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东丰县民政局作出的(2014)东民执罚字第17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相东
审 判 员 黄志勇
人民陪审员 王 丹
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杜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