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民政局申请孙德海行政处罚裁定书

2016-07-12 21:2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东行审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孙修江,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达,东丰县殡葬管理执法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孙德海,男,1989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丰县拉拉河镇双福村二组。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民政局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东丰县民政局对孙德海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4)东民执罚字第175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东丰县民政局作出的(2014)东民执罚字第17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本院认为,东丰县民政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4)东民执罚字第17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东丰县民政局作出的(2014)东民执罚字第17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相东

审 判 员  黄志勇

人民陪审员  王 丹

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杜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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