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初字第1号
原告:孙世伟,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
被告: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地址:农安县农安镇农安大路。
法定代表人:汤清石,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窦文堂,男,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科员。
原告孙世伟不服被告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撤销该处罚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世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翟丽侠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陪 审 员 王中兴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