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初字第10号
原告 周生,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
被告 农安县公安局万顺派出所,地址:农安县万顺乡街内。
法定代表人 任海波,所长。
原告周生不服被告农安县公安局万顺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林海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陪 审 员 王中兴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唯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