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辖字第3号
起诉人长春市汇德农贸有限公司诉德惠市米沙子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德惠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由榆树市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榆树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2015)长行辖字第3号
起诉人长春市汇德农贸有限公司诉德惠市米沙子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德惠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由榆树市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榆树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