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习与靖宇县运输管理所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21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靖行初字第1号

 

原告:张永习,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靖宇县运输管理所。

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

负责人:邵子强。

原告张永习诉被告靖宇县运输管理所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2日以被告已返还车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张永习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晖

审 判 员  闫光军

代理审判员  仲婷婷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卢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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