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靖行初字第1号
原告:张永习,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靖宇县运输管理所。
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
负责人:邵子强。
原告张永习诉被告靖宇县运输管理所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2日以被告已返还车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张永习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晖
审 判 员 闫光军
代理审判员 仲婷婷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卢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