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镇行非执字第14号
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白国力,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镇赉县东方红农场景旭机砖厂。
2015年4月23日,本院收到镇赉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镇赉县国土资源局针对被申请执行人镇赉县东方红农场景旭机砖厂作出的镇国土罚决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违法开采矿产品3吨,并处罚款200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镇赉县国土资源局针对镇赉县东方红农场景旭机砖厂作出的镇国土罚决字(2015)3号处罚决定书是2015年3月26日作出,并于当日送达的,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三个月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的规定,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柏志
审判员 周海良
审判员 秦 岩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