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云与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1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云,女,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518号。

法定代表人周力,厅长。

上诉人李秀云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2015)南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秀云以对原审判决无异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秀云提出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秀云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秀云负担,减半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所美竹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