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镇行非执字第13 号
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白国力,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张代彬,男,现住镇赉县。
2015年4月25日,本院收到镇赉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镇赉县国土资源局针对被申请执行人张代彬作出的镇国土罚决字(201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被申请执行人违法构筑的房屋(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4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3)5号《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柏志
审判员 周海良
审判员 秦 岩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