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镇行初字第1号
原告王秀光,女,汉族,现住洮南市。
原告尹宝军,男,汉族,现住洮南市。(与王秀光系夫妻关系)
委托代理人姚明月,男,汉族,现住洮南市。
被告洮南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薛智金,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路,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主任。
原告王秀光、尹宝军诉被告洮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来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做出的洮政房征补(2014)1011号《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王秀光、尹宝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秀光、尹宝军于2015年3月9日来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秀光、尹宝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柏志
审 判 员 秦 岩
人民陪审员 姜 华
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