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光、尹宝军与洮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16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镇行初字第1号

原告王秀光,女,汉族,现住洮南市。

原告尹宝军,男,汉族,现住洮南市。(与王秀光系夫妻关系)

委托代理人姚明月,男,汉族,现住洮南市。

被告洮南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薛智金,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路,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主任。

原告王秀光、尹宝军诉被告洮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来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做出的洮政房征补(2014)1011号《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王秀光、尹宝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秀光、尹宝军于2015年3月9日来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秀光、尹宝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柏志

审 判 员  秦 岩

人民陪审员  姜 华

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靖华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