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某某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14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长行受字第00001号

  (2015)长行受字第1号

起诉人:马某某,男,住长岭县。

2015年5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马某某的起诉状,并于2015年5月18日收到其补正相关诉讼材料。起诉人马某某认为长岭县公安局作出的长公(治)决字(2008)第409号和长公(治)决字(2008)第552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的违法事实根本不存在,同时违反程序规定,该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马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洪新

审 判 员  袁春才

代理审判员  赵 瑞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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