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长行受字第00001号
(2015)长行受字第1号
起诉人:马某某,男,住长岭县。
2015年5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马某某的起诉状,并于2015年5月18日收到其补正相关诉讼材料。起诉人马某某认为长岭县公安局作出的长公(治)决字(2008)第409号和长公(治)决字(2008)第552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的违法事实根本不存在,同时违反程序规定,该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马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洪新
审 判 员 袁春才
代理审判员 赵 瑞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