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初字第9号
原告 于志远,男,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农安县。
被告 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农安县农安镇宝安路。
法定代表人 刘兴华,局长。
原告于志远不服被告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撤销了原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志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翟丽侠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陪 审 员 王中兴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