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前行初字第5号
原告宋国鑫,
法定代理人宋万义
委托代理人贾景国,系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郭县公安局,住所地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郭镇查干淖尔大街459号。
法定代表人施朋友,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校,系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原告宋国鑫不服被告前郭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宋国鑫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国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国鑫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雷丽
人民陪审员 宋伟
人民陪审员 刘雷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