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国鑫不服被告前郭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12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前行初字第5号

原告宋国鑫,

法定代理人宋万义

委托代理人贾景国,系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郭县公安局,住所地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郭镇查干淖尔大街459号。

法定代表人施朋友,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校,系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原告宋国鑫不服被告前郭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宋国鑫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国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国鑫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雷丽

人民陪审员  宋伟

人民陪审员  刘雷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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