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集行执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王卫清,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新成,系申请执行人副科长。
委托权限:代为收取法律文书、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
被执行人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六O六队。
法定代表人张成国,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文,系被执行人经营管理科科长。
委托权限:代为收取法律文书、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
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集林罚决字(2014)第094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姚新成、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海文到庭参加听证。
查明:2014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以被执行人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六O六队于2014年8月初在集安市大路镇古马岭村隧道南坡大阳岔6组集体山场探矿,共修建3个探矿井位,每个井位50平方米,新修探道长90米,道宽3.1米,共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429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向被执行人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六O六队分别下发了集林罚权告字(2014)第0940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集林罚听权告字(2014)第0940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2014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以被执行人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六O六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六O六队下发了集林罚决字(2014)第094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限2015年5月30日前恢复原状。二、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429平方米X10元=4290元。2014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代收了被执行人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六O六队缴纳的罚款4290元。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作出的集林罚决字(2014)第094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集林罚决字(2014)第094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即限2015年5月30日前恢复原状申请,本院准予强制执行。逾期被执行人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六O六队不履行义务,由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代履行,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六O六队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 政 男
代理审判员 霍 红
人民陪审员 刘洪琴二O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斯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