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龙行初字第3号
原告辽源融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庆忠,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向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铁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军,该局工伤科科长。
第三人侯美玲,女,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融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侯美玲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源融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源融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大斌
审 判 员 王 兰
人民陪审员 王德才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