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集行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王卫清,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新成,系申请执行人副科长。
委托权限:代为收取法律文书、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
被执行人集安市古马岭金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卫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汉影,系被执行人安全环保调度部副主任。
委托权限:代为收取法律文书、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
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集林罚决字(2014)第102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姚新成、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付汉影到庭参加听证。
查明:2014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以被执行人集安市古马岭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在集安市大路镇古马岭村五组华西沟集体山场为修建尾矿库修道占用林地面积为230.6平方米,共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230.6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向被执行人集安市古马岭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下发了集林罚权告字(2014)第1026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集林罚听权告字(2014)第1026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2014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以被执行人集安市古马岭金矿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集安市古马岭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集林罚决字(2014)第102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限2015年5月30日前恢复原状。二、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230.6平方米X10元=2306元。2014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代收了被执行人集安市古马岭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罚款2306元。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作出的集林罚决字(2014)第102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集林罚决字(2014)第102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即限2015年5月30日前恢复原状申请,本院准予强制执行。逾期被执行人集安市古马岭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义务,由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代履行,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集安市古马岭金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政男
代理审判员 霍 红
人民陪审员 刘洪琴
二O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斯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