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江行初字第5号
原告尹凤力,男,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国土资源局。驻址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阁,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来成,系白山市江源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凤力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尹凤力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宣判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凤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徐 红
审判员 季晓东
审判员 刘振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