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国土行政裁决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03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长行初字第5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长岭县国土资源局。

第三人长岭县东岭乡糜子场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长岭县东岭乡糜子场村民委员会的不服国土行政裁决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判长  王维利

审判员  孟 玲

审判员  刘国军

二O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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