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江行初字第6号
原告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址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成明芝,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麦仁秋,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址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乔俊有,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建,系该局纪检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东,系该局政策法规与监察科科员。
第三人宋发,男,汉族,住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范桂敏,女,汉族,住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郑义安,系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宋发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同意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宣判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振江
审 判 员 季晓东
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