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宽行初字第87号
原告廉国,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地址:长春市宽城区西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国臣,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廉国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廉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刘景波
审 判 员 李红岩
人民陪审员 王丹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