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松江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抚松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02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山行辖字第1号

原告吉林松江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抚松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