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东行审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江素华,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发,系该单位职员。
被执行人东丰县恒泰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春英,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东丰县国土资源局对东丰县恒泰物资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东国土资执罚字(2015)第1号行政决定。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东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资执罚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本院认为,东丰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东国土资执罚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东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资执罚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相东
审 判 员 黄志勇
人民陪审员 王 丹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