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经开行初字第00005号
原告:冷淑芹,女, 1947年5月1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
被告:长春市规划局,住所地长春市。
第三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冷淑芹诉被告长春市规划局、第三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许可纠纷一案,原告冷淑芹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淑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淑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冷淑芹负担。
审 判 长 刘丽红
审 判 员 黄正男
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