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非执字第88号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段明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云峰,农安县国土资源局耕保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贾忠辉,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合隆国土资源所副所长。
被执行人:陶玉祥,男,1947年6月24日生,汉族,现住合隆镇。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国土行字(2013)第53号行政决定,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需要进一步核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农国土行字(2013)第53号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周林海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陪 审 员 王中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