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九行非审字第42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成杰,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吕永超,男,汉族,1982年1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九台市卡伦镇龙泉村5组,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吕永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吕永超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