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艳诉吉林市船营区就业服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59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船行立字第00003号

(2015)船行立字第3号

起诉人:王淑艳,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2015年5月14日,本院收到王淑艳起诉吉林市船营区就业服务局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为:1、给原告报销社会保险补贴26948.98元;2、责令被告就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向原告公开道歉;3、对被告拒绝报销的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状载明的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00年被国企吉化江南设计研究院买断工龄,2007年1月再次失业,经宏扬职业中介公司介绍到通潭东区物业做保洁,该中介公司已支付工钱。王淑艳已办理失业登录证,就业优惠证,失业登记证,报销过2007年和2008年的社保补贴,但是自2009年开始被告一直以不符合条件为由拒绝报销,也不同意出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材料。直至政务信息公开后,在原告多次要求下,被告于2015年1月7日勉强签署拒报的理由。

自2007年1月失业后,原告从未与任何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一直由个人缴纳。依据《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管理条例》吉财社(2009)237号,吉人社联字(2009)20号,吉人社联字(2011)5号,吉林市人社局备案文件,船营区就业局及原告居住社区公开的报销文件等,原告完全符合社保报销条件。(原告①是国企被买断下岗人员②是属于“4050”就业困难人员③是从事灵活就业④是个人缴纳社保费)。

原告认为被告执行的依据违法,多次要求申请行政复议,劳动保障复议机关一直推托不予受理,无奈之下,今提起行政诉讼,望人民法院给予公正判决!

经审查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根据王淑艳提供的《社保补贴文件》,申请社保补贴的流程为“最后报市就业服务局审核,市人保局和财政局共同审查,符合规定的拨付社保补贴资金。”因此,吉林市船营区就业服务局不是社保补贴的最终审核机关,其对王淑艳社保待遇的审核并非终局性处理,之后还需要报市就业服务局审核,市人保局和财政局共同审查。吉林市船营区就业服务局审核行为不是王淑艳能否取得社保补贴的最终决定行为,对王淑艳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王淑艳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淑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潘 威

审判员  魏艳华

审判员  孙立伟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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