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非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兴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纪,该局科员。
被执行人:殷凤龙,男,1961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农安镇。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住建拆裁字(2014)第69号裁决,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对农住建拆裁字(2014)第69号裁决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翟丽侠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陪 审 员 王中兴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