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辽行立初字第4号
起诉人:蔡建明。
2015年5月19日,本院收到蔡建明的起诉状,诉称其于2014年5月28日早上和妻子孙荣去市住建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咨询,因为语言有过激,市住建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梁云起带领有黑社会的人员给其打成重伤,要求赔偿生命权、健康权、精神损害权、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共计20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蔡建明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蔡建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大力
审 判 员 李 志
代理审判员 齐 迹
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邹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