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非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人民政府局
法定代表人:韩明玉,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记,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隋宝臣,男,1938年11月22日生,现住农安县农安镇。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政房征补字(2014)第1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农安县人民政府撤回对农政房征补字(2014)第1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翟丽侠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陪 审 员 王中兴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唯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