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人民政府局撤回执行隋宝臣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决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59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非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人民政府局

法定代表人:韩明玉,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记,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隋宝臣,男,1938年11月22日生,现住农安县农安镇。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政房征补字(2014)第1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农安县人民政府撤回对农政房征补字(2014)第1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翟丽侠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陪 审 员  王中兴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唯啦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