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立终字13号
上诉人孔令华,男,197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
上诉人孔令华诉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不服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经开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令华以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鑫盛水果蔬菜超市同意支付其工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起诉人孔令华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上诉人孔令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