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范艳清土地行政决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59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非执字第80号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段明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志民,农安县国土资源局收储中心科员

被执行人:范艳清,女,1957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农安镇。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国土行字(2014)第112号行政决定,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与农安县国土资源局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农国土行字(2014)第112号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翟丽侠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陪 审 员  于相峰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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