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非执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段明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志民,农安县国土资源局收储中心科员
被执行人:王彦刚,男,1971年6月14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农安镇。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国土行字(2014)第103号行政决定,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农国土行字(2014)第103号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翟丽侠
审 判 员 陈友民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