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经开行初字第00006号
原告:张德江,男,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周立强,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威,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江诉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德江请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德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张德江负担。
审 判 长 黄正男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