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立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红,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长春市宽城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220102196903120625,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上诉人林红因请求判令长春市宽城区信访局不履行信访复查法定职责并要求赔偿损失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宽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林红上诉称:上诉人于2007年借调到长春市宽城区民政局工作,但单位没有为其发放绩效奖金。2011年6月,上诉人到长春市宽城区信访局信访。2012年8月31日长春市宽城区民政局作出的宽民字(2012)3号信访答复意见给上诉人林红造成了上访费用等巨额损失。2012年10月17日,上诉人要求长春市宽城区信访局复查,但该局未依法进行复查并答复上诉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5)宽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并责令长春市宽城区信访局赔偿给上诉人林红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红提出的要求长春市宽城区信访局作出信访复查意见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林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所美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