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非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段明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云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贾忠辉,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合隆国土资源所副所长。
被执行人:郑洪斌,现住农安县。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国土行字(2014)第154号行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郑洪斌作出农国土行字(2014)第154号行政决定,决定认定:农安县人民政府2011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项目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总用地面积为31.8339公顷。该批次宗地之一位于合隆镇朱家园子村。该批次征收土地范围内有合隆镇朱家园子村村民郑洪斌承包的土地0.3665公顷。郑洪斌以补偿标准低为由,拒不领取补偿费,经多次做工作,至今拒不交出土地,致使征地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合隆镇总体规划。该批次用地征地程序和安置补偿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已全部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责令合隆镇朱家园子村村民郑洪斌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交出被征收的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自动履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农国土行字(2014)第154号行政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本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农国土行字(2014)第154号行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农安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翟丽侠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陪 审 员 王中兴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