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非执字第69号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农安县农安镇。
法定代表人:段明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天,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巴吉垒国土资源所所长。
被执行人:张秀英,女,1948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国土行字(2013)第152号行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6日对被执行人张秀英作出农国土行字(2013)第152号行政决定,决定认定:农安县人民政府2012年第十二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征为国有,总用地面积为532.1公顷。该宗地位于巴吉垒镇黄金村、李家围子村、建设村。该宗地征收范围内有巴吉垒镇建设村村民张秀英占用集体土地880平方米用于建设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张秀英以补偿标准低为由,拒不领取补偿费,经多次做工作,至今拒不交出土地,致使征地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规划建设进程。该宗地审批过程、征收程序和安置补偿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已全部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责令张秀英在三日内交出被征收的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自动履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农国土行字(2013)第152号行政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本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农国土行字(2013)第152号行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农安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翟丽侠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陪 审 员 王中兴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