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郭学军土地行政决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53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非执字第85号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农安县农安镇。

法定代表人:段明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忠辉,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合隆国土资源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郑云峰,农安县国土资源局耕保科科员。

被执行人:郭学军,男,1953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国土行字(2013)第7号行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22日对被执行人郭学军作出农国土行字(2013)第7号行政决定,决定认定:农安县人民政府2012年第六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已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国有,总用地面积为20公顷,该宗地位于合隆镇谭家屯村。2012年10月17日发布了[2012(年)]第29号《农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该宗地征收土地范围内,谭家屯村郭学军占用集体土地1151.49平方米用于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郭学军以补偿标准低为由,拒不领取补偿款,经多次做工作,至今拒不交出土地,致使征地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规划建设进程。该宗地在审批过程中,征收程序和安置补偿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已经全部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责令郭学军在三日内交出被征收的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自动履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农国土行字(2013)第7号行政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本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农国土行字(2013)第7号行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农安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林海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陪 审 员  王中兴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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