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非执字第85号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农安县农安镇。
法定代表人:段明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忠辉,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合隆国土资源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郑云峰,农安县国土资源局耕保科科员。
被执行人:郭学军,男,1953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国土行字(2013)第7号行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22日对被执行人郭学军作出农国土行字(2013)第7号行政决定,决定认定:农安县人民政府2012年第六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已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国有,总用地面积为20公顷,该宗地位于合隆镇谭家屯村。2012年10月17日发布了[2012(年)]第29号《农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该宗地征收土地范围内,谭家屯村郭学军占用集体土地1151.49平方米用于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郭学军以补偿标准低为由,拒不领取补偿款,经多次做工作,至今拒不交出土地,致使征地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规划建设进程。该宗地在审批过程中,征收程序和安置补偿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已经全部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责令郭学军在三日内交出被征收的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自动履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农国土行字(2013)第7号行政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本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农国土行字(2013)第7号行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农安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林海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陪 审 员 王中兴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