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蔡华土地行政决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53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非执字第53号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农安县农安镇。

法定代表人:段明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云峰,农安县国土资源局耕保科科员。

被执行人:蔡华,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国土行字(2013)第147号行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6日对被执行人蔡华作出农国土行字(2013)第147号行政决定,决定认定:农安县人民政府2012年第十二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征为国有,总用地面积为532.1公顷。该宗地位于巴吉垒镇黄金村、李家围子村、建设村。该宗地征收范围内有巴吉垒镇建设村村民蔡华占用集体土地1100平方米用于建设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蔡华以补偿标准低为由,拒不领取补偿费,经多次做工作,至今拒不交出土地,致使征地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规划建设进程。该宗地审批过程、征收程序和安置补偿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已全部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责令蔡华在三日内交出被征收的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自动履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农国土行字(2013)第147号行政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本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农国土行字(2013)第147号行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农安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翟丽侠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陪 审 员  王中兴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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