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通行非执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林业局。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同德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戚秀海,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怀杰,男,通化县林业局稽查大队。
被执行人:汪树清,男,汉族,住通化县。
申请人通化县林业局于2015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2014)通县林罚字第7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申请人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申请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化县林业局作出的通县林罚决字【2014】77号行政处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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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刘忠大
审判员 盛 雯
审判员 张善华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