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通行非执字第 108号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通化县快大茂镇同德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胡希才,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玉玮,男,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通化县国土资源局监察科,住通化县快大茂镇地中海小区,代理权限为代为参加诉讼。
被执行人通化县果松镇上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县果松镇六道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华春,经理。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县国土资处字[2014]第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通化县果松镇上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位于通化县果松镇六道沟村6390.80平方米土地(坑塘水面3692.80平方米,河流水面1064平方米,建设用地1634平方米)建锅炉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本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对其作出通县国土资处字[2014]第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非法占用的6390.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米2元罚款,罚款金额为12781.6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只缴纳了罚款,但是没有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15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其退还非法占用的6390.80平方米土地。现催告期限已满被执行人拒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特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县国土资处字[2014]第57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已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县国土资处字[2014]第5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大
审判员 张善华
审判员 郝 文
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石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