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延春、李承书与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裁定书

2016-07-12 20:49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抚行初字第6号

原告李延春,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原告李承书,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地址:池西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民,系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春、李承书诉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房屋征收与补偿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延春、李承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原告承担25.00元。

审判长  韩 锋

审判员  杜景丽

审判员  李 文

二0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清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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