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英与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政府诉政府作出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49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年双行立字第00001号

(2015)双行立字第1号

起诉人李淑英,女,1974年8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2015年6月11日,本院收到李淑英的起诉状,称其于1992年结婚,户口一直在双阳区太平镇贺家村八社,其承包的土地于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间被收回。现其向村委会索要土地,但村委会以无地为由一直没有给付。2015年5月18日,起诉人向双阳区太平镇政府提出申请,请求村委会返还其承包土地经营权。2015年5月25日,双阳区太平镇信访办公室答复意见是:李淑英在我镇贺家村八社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云山街道于家村一社。 现起诉人李淑英要求双阳区太平镇政府对起诉人的申请依法作出决定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农村土地政策调整范畴,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现起诉人李淑英要求本院判令太平镇政府对其申请所要土地事项作出决定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淑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驰亮

审判员  任国杰

审判员  张文献

二O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国梅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