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双行初字第2号
原告:杨玉忠,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居住地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宋莉,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
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于保全,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莹,该分局法制大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许立臣,该分局法制大队民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忠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中,被告改变行政行为,故原告于2015年7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玉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25元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国杰
审 判 员 张文献
人民陪审员 郭金峰
二 0 一 五 年 七 月 七日
书 记 员 张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