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任万学与被上诉人永吉县一拉溪镇贾河子村查家七社、原审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林权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2016-07-12 20:4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中行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任万学,男,汉族,农民,1973年4月3日生,住永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吉县。

代表人陈雷,社长。

原审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尚忠诚,县长。

上诉人任万学与被上诉人永吉县一拉溪镇贾河子村查家七社、原审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林权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万学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认为,任万学申请撤回上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万学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任万学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于晓峰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