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抚行初字第14号
原告马春曙,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抚松县。
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地址:安图县二道白河镇。
法定代表人成荣江,系支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曙诉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春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退回原告25.00元,原告自负25.00元。
审判长 韩 锋
审判员 杜景丽
审判员 李 文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清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