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与王红新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46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抚行执审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地址:抚松县松江河镇站前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建民,系区长。

委托代理人马光泉,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红新,男,现住池西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查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申请准予执行王红新房屋征收与补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撤回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  韩 锋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杜景丽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清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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