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政府与李秀英、陈忠昌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46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抚行执审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人民政府,地址:抚松县抚松镇。

法定代表人钟代河,系县长。

委托代理人代荣德,男,汉族,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员。

被执行人李秀英,女,现住抚松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执行人陈忠昌,男,现住抚松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查抚松县人民政府申请准予执行李秀英、陈忠昌房屋征收与补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  韩 锋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杜景丽

二0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清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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