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抚行初字第15号
原告邵常彬,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王元利,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松县人民政府,地址:抚松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铁明,代县长。
委托代理人马光泉,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常彬诉被告抚松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常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原告自负25.00元。
审判长 韩 锋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杜景丽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清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