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抚行执审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环境保护局,地址:抚松县抚松镇。
法定代表人张永波,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福成,男,汉族,抚松县环境保护局职员。
被执行人抚松县中药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抚松县抚松镇。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经理。
本院在审查抚松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准予执行抚松县中药有限责任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缓缴罚款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抚松县环境保护局撤回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 韩 锋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杜景丽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清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