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抚行执审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人民政府,地址:抚松县新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钟代河,系县长。
委托代理人代荣德,男,汉族,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管理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马光泉,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相克学,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抚松县。
被执行人周亚玲,女,汉族,无职业,现住抚松县。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抚政征补(2013)第4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抚松县人民政府为完善国家高速公路网,提高公路运输能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基础(2012)30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吉林省小沟岭(黑吉界)至抚松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3)29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小沟岭(黑吉界)至抚松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预审字(2010)355号《关于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小沟岭(省界)至抚松段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于2013年11月开始对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小沟岭(黑吉界)至抚松段抚松区域规划设计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该项目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为完善国家高速公路网络,提高公路运输能力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符合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已予以公布,并按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抚松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2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依法予以了公告。由经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白山市通汇联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吉林华信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征收人相克学、周亚玲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所属种植物种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在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因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房屋补偿未达成协议,抚松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抚政征补(2013)第4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被征收人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限被征收人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被征收人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
经审查,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政府的征收项目是为完善国家高速公路网络,提高公路运输能力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抚政征补(2013)第4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抚松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费5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锋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杜景丽
二0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清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