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抚松县沿江乡人民政府与刘晓军高速公路土地征用纠纷裁定书

2016-07-12 20:45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抚行初字第17号

原告刘晓军,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祝永,吉林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鹏,吉林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松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地址:抚松县抚松镇。

法定代表人王恩政,系主任。

被告抚松县沿江乡人民政府,地址:抚松县沿江乡。

法定代表人蔡世发,系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军诉被告抚松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抚松县沿江乡人民政府拆迁征地通知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退回原告25.00元,原告自负25.00元。

审判长  韩 锋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杜景丽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清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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