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抚行初字第17号
原告刘晓军,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祝永,吉林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鹏,吉林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松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地址:抚松县抚松镇。
法定代表人王恩政,系主任。
被告抚松县沿江乡人民政府,地址:抚松县沿江乡。
法定代表人蔡世发,系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军诉被告抚松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抚松县沿江乡人民政府拆迁征地通知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退回原告25.00元,原告自负25.00元。
审判长 韩 锋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杜景丽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清春